第三屆(2011年)海洋法政辯論賽--宣傳海報
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2011年6月6日 星期一
比賽規則
第三屆(2011年)海洋法政辯論賽--比賽規則
壹 程序規則
第一條 比賽人員辯論比賽分正反兩方,各推派出賽辯士三位,依申論次序分別為正(反)方一辯、二辯、三辯,並分別指定結辯一位。
出賽名單應於比賽預定時間十分鐘前提報會場主席,否則視為棄權。
主席宣布比賽開始十分鐘,隊員仍未到齊時,亦視為棄權。
第二條 發言程序發言時間為申論4分鐘、質詢4分鐘、結辯4分鐘。
正反辯士發言順序如下:
(一) 正方一辯申論,4分鐘。
(二) 反方二辯質詢正方一辯,4分鐘。
(三) 反方一辯申論,4分鐘。
(四) 正方三辯質詢反方一辯,4分鐘。
(五) 正方二辯申論,4分鐘。
(六) 反方三辯質詢正方二辯,4分鐘。
(七) 反方二辯申論,4分鐘。
(八) 正方一辯質詢反方二辯,4分鐘。
(九) 正方三辯申論,4分鐘。
(十) 反方一辯質詢正方三辯,4分鐘。
(十一) 反方三辯申論,4分鐘。
(十二) 正方二辯質詢反方三辯,4分鐘。
(十三) 休息時間,4分鐘。
(十四) 反方結辯,4分鐘。
(十五) 正方結辯,4分鐘。
(十六) 裁判講評,總計以10分鐘為限。
第三條 計時方式計時工作由主辦單位指派之計時人員負責,並以按鈴方式告知發言辯士。
主席唱名後,若發言辯士逾20秒尚未發言,主席將強制開始計時。
申論於3分整按鈴一響,3分29秒、30秒各按鈴一響,3分58秒、59秒、4分整再各按鈴一響。
質詢於3分整按鈴一響,3分29秒、30秒各按鈴一響,3分58秒、59秒、4分整再各按鈴一響。
結辯於3分整按鈴一響,3分29秒、30秒各按鈴一響,3分58秒、59秒、4分整再各按鈴一響。
時間屆滿辯士即應停止發言,否則視為違規。
貳 立場規則
第四條 合題性正(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正(反)方辯題之要求,否則視為違規。
雙方之基本立場界定應於一辯申論中完成,並不得於其後修正,否則視為違規。
第五條 合題性質疑任一方表達之立場不合該方辯題之要求,他方至少應於下次己方申論中提出質疑,否則視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場。
參 發言規則
第六條 發言義務辯士於指定發言時段登台發言,發言應符合清晰明瞭之原則,並展現風度及禮儀;除指定發言時間外,不得有高聲談話、故作姿態或展示道具之行為。
任何隊員發言時,不得涉及人身攻擊,否則視為違規。
比賽期間不得攜帶任何電子用品。
辯士以外之任何在場人員以干擾發言辯士,主席將強制將其驅逐出場。
第七條 道具使用發言辯士得於發言中使用平面或實物道具輔助發言,但不得使用有聲或錄像道具。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獲使用權利。
第八條 協助違規出賽辯士於比賽開始後,不得從己方辯士外之他人獲得協助;發言辯士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從其他出賽辯士獲得協助,否則視為違規,但經發言辯士主動要求傳遞資料證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質詢權利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並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第十條 質詢義務質詢時間內,質詢者應詢問問題,不得自行申論或就質詢所獲之結果進行引申,否則視為違規。
質詢者自行申論或引申發言時,答辯者得要求其停止。
第十一條 答辯義務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顯不合理時,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
答辯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第十二條 反質詢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詢問,否則視為違規。
答辯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第十三條 結辯義務結辯人員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點,否則視為違規。
肆 抗議規則
第十四條 偽證抗議辯士於發言中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某方引述證據資料有誤時,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提出抗議。
第十五條 抗議方式依前條或其他事由而發抗議事項時,應由比賽辯士或領隊於賽前或賽後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亦得以書面答辯。
第十六條 抗議裁決雙方提出抗議時,主席應將「抗議裁決單」,交與裁判人員(每項抗議一張),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分別裁定之。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者,主席應即作相關處置,並交該裁判人員裁定。抗議裁決之結果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之,並將裁決單附於評分表後供查詢之用。
伍、裁判規則
第十七條 辯論評判主辦單位應邀請總數為單數之人士擔任辯論評判。評判人員應循公平、中立、敬業之原則,以雙方論點交鋒過程及發言表現獨立完成評判,並切實填寫評分單。
第十八條 裁判中立於休息時間內,裁判應避免與任何人交談,並於休息時間截止前儘速回座。
第十九 條 評分標準評分單中雙方總成績各180分,包括每位辯士個人成績各50分(申論20分,質詢20分,答辯10分)及團體成績30分(結辯10分,整體架構20分)。於各評判人員之評分單上獲較高分數之一方即為該評判人員判定之勝方,於全體評分單中取得較多勝利張數之一方即為該場比賽之勝方。
第二十條 違規處理凡違反本規則第貳至伍章中之一項,其因違規所獲之利益應不予承認,裁判人員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任一裁判若強烈懷疑某方所使用資料之真偽,可於結辯後主動向該方要求檢證資料,並得將檢證結果納入評分。
某方違反第四條合題性之規定,並由他方依第五條規定提出合題性質疑時,裁判人員應於雙方發言結束後,個別針對合題與否進行裁決,若同意任一方表達之立場不合該方辯題之要求,則該方於該張評分單之整體分數應視為違規利益,計為零分。
第二十一條 同分處理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就該張評分表中以「整體架構」比較以決定勝方;若仍為平手,則移請裁判作最後裁決。
第二十二條 裁判違規如有裁判未依比賽規則評判或不依規定填寫評分單,至顯有失職者,主席可裁定沒收該張評分單,由餘下之評分單決定勝負,若未有餘下評分單者,由大會另訂時間、地點、裁判以重新比賽。
陸、最佳辯士選舉辦法
第二十三條 從複賽參賽隊伍中取二名,男、女各一名。
第二十四條 該辯士參賽場數至少為該隊應賽數之二分之一,若無人符合
本條資格,最佳辯士從缺。
第二十五條 以該辯士出賽所有場次所得名次加總除以總評分單張數,所
得數值最低者為最佳辯士。
第二十六條 如遇到同分情況,依下列順序決定:
1. 參賽場次較多者。
2. 個人辯士名次「一」多者。
3. 個人總分加總高者。
4. 若依上開規定仍為平手,則增列最佳辯士乙名。
柒、晉級辦法
第二十七條 初賽每循環先依下列順序決定一隊晉級:
1. 勝場數較多者。
2. 評分單勝張數較多者。
3. 整體架構勝張數較多者;平手者各記0.5張。
4. 該循環所有場次各隊辯士名次加總較低者。
5. 該循環所有場次各隊辯士總分加總較高者。
6. 若上述方式仍無法判定,抽籤決定。
第二十八條 初賽依前條辦法所剩餘隊伍,依下列順序決定二隊晉級:
1. 勝場數較多者。
2. 評分單勝張數較多者。
3. 整體架構勝張數較多者;平手者各記0.5張。
4. 各隊辯士名次加總較低者。
5. 各隊辯士總分加總較高者。
6. 若上述方式仍無法判定,抽籤決定。
第二十九條 複賽各循環依下列順序決定一隊晉級冠亞賽:
1. 勝場數較多者。
2. 評分單勝張數較多者。
3. 整體架構勝張數較多者;平手者各記0.5張。
4. 該循環所有場次各隊辯士名次加總較低者。
5. 該循環所有場次各隊辯士總分加總較高者。
6. 若上述方式仍無法判定,由計畫辦公室抽籤決定。
第三十條 複賽依前條辦法所剩餘隊伍,依下列順序決定季軍、殿軍:
1. 複賽勝場數較多者。
2. 複賽評分單勝張數較多者。
3. 複賽整體架構勝張數較多者;平手者各記0.5張。
4. 複賽各隊辯士名次加總較低者。
5. 複賽各隊辯士總分加總較高者。
6. 若上述方式仍無法判定,抽籤決定。
壹 程序規則
第一條 比賽人員辯論比賽分正反兩方,各推派出賽辯士三位,依申論次序分別為正(反)方一辯、二辯、三辯,並分別指定結辯一位。
出賽名單應於比賽預定時間十分鐘前提報會場主席,否則視為棄權。
主席宣布比賽開始十分鐘,隊員仍未到齊時,亦視為棄權。
第二條 發言程序發言時間為申論4分鐘、質詢4分鐘、結辯4分鐘。
正反辯士發言順序如下:
(一) 正方一辯申論,4分鐘。
(二) 反方二辯質詢正方一辯,4分鐘。
(三) 反方一辯申論,4分鐘。
(四) 正方三辯質詢反方一辯,4分鐘。
(五) 正方二辯申論,4分鐘。
(六) 反方三辯質詢正方二辯,4分鐘。
(七) 反方二辯申論,4分鐘。
(八) 正方一辯質詢反方二辯,4分鐘。
(九) 正方三辯申論,4分鐘。
(十) 反方一辯質詢正方三辯,4分鐘。
(十一) 反方三辯申論,4分鐘。
(十二) 正方二辯質詢反方三辯,4分鐘。
(十三) 休息時間,4分鐘。
(十四) 反方結辯,4分鐘。
(十五) 正方結辯,4分鐘。
(十六) 裁判講評,總計以10分鐘為限。
第三條 計時方式計時工作由主辦單位指派之計時人員負責,並以按鈴方式告知發言辯士。
主席唱名後,若發言辯士逾20秒尚未發言,主席將強制開始計時。
申論於3分整按鈴一響,3分29秒、30秒各按鈴一響,3分58秒、59秒、4分整再各按鈴一響。
質詢於3分整按鈴一響,3分29秒、30秒各按鈴一響,3分58秒、59秒、4分整再各按鈴一響。
結辯於3分整按鈴一響,3分29秒、30秒各按鈴一響,3分58秒、59秒、4分整再各按鈴一響。
時間屆滿辯士即應停止發言,否則視為違規。
貳 立場規則
第四條 合題性正(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正(反)方辯題之要求,否則視為違規。
雙方之基本立場界定應於一辯申論中完成,並不得於其後修正,否則視為違規。
第五條 合題性質疑任一方表達之立場不合該方辯題之要求,他方至少應於下次己方申論中提出質疑,否則視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場。
參 發言規則
第六條 發言義務辯士於指定發言時段登台發言,發言應符合清晰明瞭之原則,並展現風度及禮儀;除指定發言時間外,不得有高聲談話、故作姿態或展示道具之行為。
任何隊員發言時,不得涉及人身攻擊,否則視為違規。
比賽期間不得攜帶任何電子用品。
辯士以外之任何在場人員以干擾發言辯士,主席將強制將其驅逐出場。
第七條 道具使用發言辯士得於發言中使用平面或實物道具輔助發言,但不得使用有聲或錄像道具。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獲使用權利。
第八條 協助違規出賽辯士於比賽開始後,不得從己方辯士外之他人獲得協助;發言辯士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從其他出賽辯士獲得協助,否則視為違規,但經發言辯士主動要求傳遞資料證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質詢權利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並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第十條 質詢義務質詢時間內,質詢者應詢問問題,不得自行申論或就質詢所獲之結果進行引申,否則視為違規。
質詢者自行申論或引申發言時,答辯者得要求其停止。
第十一條 答辯義務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顯不合理時,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
答辯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第十二條 反質詢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詢問,否則視為違規。
答辯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第十三條 結辯義務結辯人員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點,否則視為違規。
肆 抗議規則
第十四條 偽證抗議辯士於發言中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某方引述證據資料有誤時,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提出抗議。
第十五條 抗議方式依前條或其他事由而發抗議事項時,應由比賽辯士或領隊於賽前或賽後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亦得以書面答辯。
第十六條 抗議裁決雙方提出抗議時,主席應將「抗議裁決單」,交與裁判人員(每項抗議一張),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分別裁定之。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者,主席應即作相關處置,並交該裁判人員裁定。抗議裁決之結果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之,並將裁決單附於評分表後供查詢之用。
伍、裁判規則
第十七條 辯論評判主辦單位應邀請總數為單數之人士擔任辯論評判。評判人員應循公平、中立、敬業之原則,以雙方論點交鋒過程及發言表現獨立完成評判,並切實填寫評分單。
第十八條 裁判中立於休息時間內,裁判應避免與任何人交談,並於休息時間截止前儘速回座。
第十九 條 評分標準評分單中雙方總成績各180分,包括每位辯士個人成績各50分(申論20分,質詢20分,答辯10分)及團體成績30分(結辯10分,整體架構20分)。於各評判人員之評分單上獲較高分數之一方即為該評判人員判定之勝方,於全體評分單中取得較多勝利張數之一方即為該場比賽之勝方。
第二十條 違規處理凡違反本規則第貳至伍章中之一項,其因違規所獲之利益應不予承認,裁判人員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任一裁判若強烈懷疑某方所使用資料之真偽,可於結辯後主動向該方要求檢證資料,並得將檢證結果納入評分。
某方違反第四條合題性之規定,並由他方依第五條規定提出合題性質疑時,裁判人員應於雙方發言結束後,個別針對合題與否進行裁決,若同意任一方表達之立場不合該方辯題之要求,則該方於該張評分單之整體分數應視為違規利益,計為零分。
第二十一條 同分處理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就該張評分表中以「整體架構」比較以決定勝方;若仍為平手,則移請裁判作最後裁決。
第二十二條 裁判違規如有裁判未依比賽規則評判或不依規定填寫評分單,至顯有失職者,主席可裁定沒收該張評分單,由餘下之評分單決定勝負,若未有餘下評分單者,由大會另訂時間、地點、裁判以重新比賽。
陸、最佳辯士選舉辦法
第二十三條 從複賽參賽隊伍中取二名,男、女各一名。
第二十四條 該辯士參賽場數至少為該隊應賽數之二分之一,若無人符合
本條資格,最佳辯士從缺。
第二十五條 以該辯士出賽所有場次所得名次加總除以總評分單張數,所
得數值最低者為最佳辯士。
第二十六條 如遇到同分情況,依下列順序決定:
1. 參賽場次較多者。
2. 個人辯士名次「一」多者。
3. 個人總分加總高者。
4. 若依上開規定仍為平手,則增列最佳辯士乙名。
柒、晉級辦法
第二十七條 初賽每循環先依下列順序決定一隊晉級:
1. 勝場數較多者。
2. 評分單勝張數較多者。
3. 整體架構勝張數較多者;平手者各記0.5張。
4. 該循環所有場次各隊辯士名次加總較低者。
5. 該循環所有場次各隊辯士總分加總較高者。
6. 若上述方式仍無法判定,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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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勝場數較多者。
2. 評分單勝張數較多者。
3. 整體架構勝張數較多者;平手者各記0.5張。
4. 各隊辯士名次加總較低者。
5. 各隊辯士總分加總較高者。
6. 若上述方式仍無法判定,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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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勝場數較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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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複賽勝場數較多者。
2. 複賽評分單勝張數較多者。
3. 複賽整體架構勝張數較多者;平手者各記0.5張。
4. 複賽各隊辯士名次加總較低者。
5. 複賽各隊辯士總分加總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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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訊
第三屆(2011年)海洋法政辯論賽--報名資訊
報名表收件日期以簡章為準,以郵戳為憑。
(須完成所屬學校/機關之負責人用印及正本報名程序始完成報名)
緣起 鼓勵與培養學生對於海洋法政相關領域之參與興趣,推廣全民對於海洋法。
政重要議題之認識,結合在地觀與國際視野,因應海洋國家對於國際情勢
應有之協調、溝通與談判之多元能力。歡迎各界相關單位組隊參賽!
注意事項
請於100年6月24日(五)前,完成報名,將報名表以郵寄、傳真
或e-mail方式送至第三屆(2011年)海洋法政辯論賽辦公室,始完成報名手續!
文件下載
第三屆(2011年)海洋法政辯論賽簡章
附件一-第三屆(2011年)海洋法政辯論賽-比賽辦法&規則&評分單
附件二-第三屆(2011年)海洋法政辯論賽-報名表
聯絡方式
電話:(02) 3366-3342
傳真:(02) 2367-9708
收件地址:106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家發展研究所415.5室--海洋政策研究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OLPD2011@gmail.com
聯絡人:徐培皓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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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重要議題之認識,結合在地觀與國際視野,因應海洋國家對於國際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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